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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第十五章 汉末地方官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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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第十五章 汉末地方官职

2016-03-13 作者: 离落莫离

卷二第十五章 汉末地方官职

(这是关于地方官职的)

地方官制

东汉的地方官制与西汉相比较,在郡、县两级是基本相同的,不过郡的重要性和权力较西汉下降很多。

在州一级,则有根本性的差异,东汉的州已经演变成为一级地方,凌驾于郡之上。至此,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制转变为州、郡、县三级制,一直延续到隋朝“废郡”为止。

州刺史东汉将洛阳之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二个州,各遣刺史一人为长官。另以京兆、左冯翊、右扶风、河东、河南、河内、弘农七郡为司隶校尉辖区,称司隶部,汉代州也称部。

司隶校尉是京官,本职为监察在京百官诸不法事。东汉时,每每退罢三公均由司隶校尉纠劾所致,所以司隶校尉号为“雄职”。

皇帝召集朝会的时候,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、尚书令三人有单独的席位,称“三独坐”。

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,属官有从事、假佐。就是说是可以代行事务的助手,另统领一支由一千二百名奴隶组成的武装警察部队,司隶校尉的官名也由此而得。

诸州沿西汉汉成帝制度,设州牧一人,秩二千石。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改刺史,秩六百石。汉灵帝中平五年,公元188年,再改州牧,秩二千石。

东汉刺史有固定的驻地和官署,纠劾所部太守县令不必如西汉制度上三公按验,可以直接罢免之。改州牧后,兼领军政,位高权重,有点类似于唐朝的节度使,而管辖地域的广阔,又不是节度使所可以相比的。

与西汉相同的是,刺史也要周行郡国,查探政情,年终回京复奏。不过东汉的刺史不必亲自回京,而是派遣属吏向司徒府报送文书而已。

郡国东汉共设郡国一百零五:王国二十七,司隶部属郡七,列郡七十一。除司隶部所辖七郡外,王国与列郡均分隶诸州,其中豫州领郡国六,冀州领九,兖州领八,徐州领五,并州领九,幽州领十一,青州领六,荆州领七,扬州领六,益州、凉州各领十二,交州领九郡。

东汉制度,皇子封王,以郡为国。每国置傅、相各一人。傅主王府事,职如汉朝的太傅;相如郡太守,主政务;相有长史一人,职如郡丞。另置中尉一人,秩二千石,职如郡都尉,是主管军政、缉捕盗贼的军官。

王府置郎中令一人,秩千石,职务和汉朝的郎中令相类似,主管王府的大夫、郎等;仆一人,秩千石,负责王府的车马训练与驾驭;治书数人,秩六百石,职如尚书;谒者数人,秩四百石,职务是奉王命出使;另有礼乐长、卫士长、医工长、永苍长、祠祀长等,秩皆比四百石。

郡太守秩皆二千石,只有河南郡因京师所在,长官称河南尹,位比九卿,秩中二千石。诸郡各置丞一人,位次太守,秩六百石,负责民政事务;边郡另置长史一人,秩六百石,负责军政事务。长史之下有司马一人,负责具体军事指挥。东汉内地不设郡都尉,以太守领兵。

边郡置都尉或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,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。如汉和帝永元元年,置西河属国都尉、上郡属国都尉;永和十五年置辽东西部都尉;汉安帝置右扶风都尉、京兆虎牙都尉等。

侯国、县、邑、道东汉的县级地方建制与西汉相同。

列侯以县为封地则称侯国,侯国置相一人,相当于县令或县长,相不隶属于列侯,但负责为列侯征收租税。封国户数在千户以上的,置家丞、庶子各一人,是侯府官,不管理民政;不满千户的,只置庶子一人。东汉的侯另有乡侯、亭侯,所封之地各为一乡、一亭,这样的封地辖于所在县,与乡、亭相等。

皇后、皇太后、公主的封地称邑,置令、长。邑的体制与侯国相当。

少数民族聚居地设道,隶属于郡,多设于巴、蜀等西南地区,以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为道的长官。

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一人,秩千石;县丞一人,掌民政、文书、仓库;县尉二人,掌治安。

万户以下的县置县长一人,秩三百石或四百石;县丞、县尉各一人。

东汉诸县出产盐的,置盐官,负责管理盐场、盐矿,征收盐税。出产铁的县置铁官,负责冶炼、铸造。在手工业发达的县置工官,负责管理工匠、征收工商税赋。在水产发达的县置水官,负责管理渔场、征收税赋。以上这些官吏不隶属于郡县,均隶属于少府,属于派出机关。

秩万石(月奉三百五十斛)

上公:太傅、大司马(东汉末年于三公之外别置大司马,位在三公之上)三公:太尉、司徒、司空将军:大将军(大将军有时位在三公上,有时位在三公下)、骠骑将军

秩中二千石(月奉百八十斛)

太尉领:太常卿、光禄勋、卫尉司徒领:廷尉、太仆、大鸿胪司空领:少府、宗正、大司农、将军:车骑将军、卫将军、前将军、后将军、左将军、右将军太子太傅、执金吾、河南尹、京兆尹、左冯翊、右扶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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